商会章程

Chamber of Commerce Ordinance

贵州省贵商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贵州省贵商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General Chamber of Guizhou Entrepreneurs,缩写为:GCG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贵州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全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为贵,财富如山”的贵商精神,凝聚贵商力量,传承贵商文化,联络贵商感情;团结服务贵商,引导贵商“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贵州经济”和“贵州人经济”融合发展,积极为国家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贵州商会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贵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贵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贵商的健康成长;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反映贵州民营经济和贵商发展的动态;反映贵商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联系广大贵商,建立贵商数据库;

(四)联络广大贵商,搭建贵商交流平台,整合资源优势,促进贵商经济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贵商文化研究,建立各类宣传平台,大力弘扬新时期贵商精神,提升贵商文化品牌;开展各类教育培训、论坛、联谊等活动,为会员发展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经贸等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引导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按规定程序开展先进评比和表彰;

(九)承办贵商发展大会及相关系列活动;

(十)承担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主要对象包括在贵州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愿意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初审;

(三))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凭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凭证;单位会员丧失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因任何原因不具备本章程第十三条条规定的入会条件,自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本章程的修改;

(二)  本会的终止。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七)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 决定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5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贵商群体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秘书处开展工作。

如会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上述职权,可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履行。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为本会会员。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有权要求对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加以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在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经理事会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630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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